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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后使用声明的提交

发布时间 : 2025.05.13 14:12:00 浏览 147

根据美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从申请注册商标初始,就需要提交相关的使用证明。在美国商标注册后的第五至六年之间以及第九到十年之间,则需要提交商标继续使用声明,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我们商标就美国商标注册后如何提交使用声明展开具体说明。

美国商标注册后使用声明的提交

法律依据

申请人的美国商标需在注册后的第五至六年之间,按照美国商标法第8条(Section 8)的规定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Declaration of Use ),以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若初始申请注册是通过马德里注册的,根据美国商标法第71条(Section 71)相关规定,也需要在商标的美国注册日的第五至第六年之日或之间,提交使用声明。若不及时提交,则会导致对美国的延伸保护被取消。

若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美国商标局将商标成功注册第六年之后的六个月时间段设置为使用声明提交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缴纳相应的延迟费用即可补交使用声明。

美国商标法第8条(Section8)

1058.有效期

(a)一般情况

每一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但是商标在其应适用的下列期限届满之时没有达到本条(b)款的规定,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当撤销该注册:

(1)根据本法规定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六年届满时;

(2)根据本法1062条(C)款的规定公告的注册,依该条款公告之日起六年届满时;

(3)所有的注册,在注册之日起每个连续的十年届满时。

(b)连续使用宣誓书

在本条(a)款列出的适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注册的所有人应缴纳规定的费用,并向专利商标局提交:

(1)一份宣誓书,列明在注册中指定的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或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并按照专利商标局局长的要求附上一定数量能表明该商标当前使用情况的图样或复制品;或者

(2)一份宣誓书,列明在注册中指定的该商标未在商业中使用的或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供能够解释未使用的特殊情况,并非有任何放弃该商标的意图。

(c)递交的宽展期;不规范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本条(a)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递交本条规定的材料。递交材料的同时应缴纳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额外费用。

(2)如果依照本条规定递交的材料存在不规范,该不规范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后,及不规范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递交材料的同时应缴纳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额外费用。

(d)宣誓书要求的通知

本条规定的宣誓书要求的特殊通知,应附在每一个注册证后面及本法第1062条(c)款规定的公告通知中。

(e)宣誓书的接受或驳回通知

专利商标局局长应通知按照本条规定提交了宣誓书的所有人,商标专员是否接受了其宣誓书,如果驳回,说明驳回的理由。

(f)为送达传票和通知指定某居民

若注册人在美国无住所,向应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文件,指明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所述传票或通知将按最后提交的文件中指明的地址交付或邮递送达给该指定的人。如果按文件中的地址不能找到被指定人,或注册人没有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文件指定一名美国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程序中的向其送达传票或通知,则所述传票或通知将送达专利商标局局长。

1. 在美国商标注册后的第五至六年之间以及第九到十年之间,商标注册人必须主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书(Declaration of Use)。

2.但无论是根据美国商标法第8条(Section 8)条还是第71条(Section 71),都需要提交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项上的实际使用证据,针对未实际使用过的商品/服务项,需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对其进行删除。

3.我们商标强烈建议在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的同时,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5条(Section 15)提交商标的不可抗辩声明(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of a Mark)。

对商标进行了不可抗辩声明后,第三方不能基于其在先使用、享有在先权利或以该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该不可抗辩声明是对注册商标的强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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