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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获得反淡化保护商标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25.08.11 15:14:00 浏览 108

从美国联邦反淡化立法的历史来看,在先商标的声誉应当扩大到美国相当多地区.通常来说,按照联邦立法普通商标不应当被授予"知名"的称号,除非它达到在相当数量的州被使用的标准.一个商标只使用在一个州,或者只使用在美国的一个小地区,则不能依据联邦法将该商标视为知名商标.根据联邦反淡化法律,一些法院认为反淡化法律对小范围知名的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能的,但是它只能用来禁止在相同小范围市场中使用该商标的被告.第三巡回法院法官就曾指出:"我们被说服,一个对于普通公众并不知名的商标,在原被告都在相同或相关市场中经营的情况下,授予原告商标反淡化保护,只要原告商标在狭小范围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即可."美国反淡化法案起草者曾在2004年建议国会阻止法院在狭小范围内对知名的使用.在2004年4月22日的国会听证会上,inta介绍了法案的起草,并被要求商标的"知名"必须达到"美国普通消费者广泛识别"的标准.些法官也开始注意到在狭小市场( niche market)知名理论所产生的奇怪结果竟然被接受.反淡化理论通常被认为是保护强商标的,在与知名商品或服务不相关领域禁止对相同商标的淡化使用.例如,在美国,按照主流观点的假设,反淡化法律所针对的是对下列商标的侵犯: dupont鞋, buick阿司匹林, schlitz清漆、 kodak钢琴和 bulova长袍.

美国对获得反淡化保护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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