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
发布时间 : 2025-08-31 12:24:00 浏览 295次
一般而言,在美国商标申请阶段,申请人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仅需就一个类别提供二至三个指定商品/服务之使用证据,无需提供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证据。
在商标注册后之维护阶段,即商标注册后第5至6年或每次商标续展时,我们建议商标权人尽可能对逐个商品或服务提供使用证据。否则,如提交的证据过少,USPTO将会进一步发出官方通知,要求商标权人对其随机挑选的项目提交使用证据。

形式要求
目前,使用证据均通过电子上传的方式提交USPTO,且使用证据的格式应当提供JPG、PNG、PDF等格式。
实质要求
使用证据各式各样,但如何甄别出USPTO所接受的使用证据确是实务的一大难题。结合USPTO的要求及宇辉实务经验,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是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的证据,而非虚假的或广告或商品及其外包装之设计稿;
2.提交的使用证据显示的商标样式应当与注册的商标样式一致;
3.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是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之使用;
4.提交的使用证据需为申请人或关联方所使用,如新闻稿中引用商标的材料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5.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选择合适的使用证据类型,例如广告宣传资料不能作为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证据,但可以作为相关服务类商标的使用证据;
6.提交的使用证据能直接反映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关系;
7.对于非英语语言的使用证据,应当配备相关文字的英语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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