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判断原则
发布时间 : 2023-07-06 08:28:47 浏览 393次
外观专利侵权往往发生在设计行业,因为外观设计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没有学习过的人很难取得突破。那么,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我将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接下来,请参阅司盟企服小编的详细介绍。
一、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综合覆盖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所谓综合覆盖原则,是指被控或者方法侵权成立的,产品或者方法应当具有专利权要求中描述的每一个特征。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首先适用的是综合覆盖原则。在以下情况下,被控物被视为完全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也就是说,通过字面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被控对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例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H型强场磁化杯
(1)其特点是杯体两侧镶嵌永久磁铁
(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镶嵌着一块永久磁铁,则可以看出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完全相同。
2、上层概念用于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控物的公开结构属于上层概念中的具体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全面覆盖的原则适用于被控物的侵权。例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具有驱动轮的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被控物的结构是,电机由齿轮驱动,输出轴配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
同等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无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联想到专利发明的目的和积极效果,如采用相同的替代、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与专利技术相比,目的、功能、效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
例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机器人移动机构,其特征是:
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有六个,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通过齿轮传动连接到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体的结构是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六个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通过链条传动连接到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由于链条传动是齿轮传动的等同替代,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外观专利多少点不同
第一,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第二,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第三,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第四,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的条件。
三、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什么内容
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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