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务知识:外资变内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之前的税
发布时间 : 2025-04-11 08:24:00 浏览 288次
外资企业因股权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定期减免 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 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 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因股权变更为内资企业,如果企业的生 产经营业务或者经营期发生变化的,需补缴2008年以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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