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合资外贸公司的数量和地区是否还有限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那么,注册合资外贸公司的数量和地区是否还有限制?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注册合资外贸公司的数量和地区是否还有限制?
1996年发布的《关于注册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只能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点,而且数量也有严格的控制,一个地区只能批准几家。实际操作的结果是6年只批准了不到10家。《关于注册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数量和地域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在全国各地都可以注册。
二、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设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针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由不同国籍的人设立的企业,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各项需要设立企业而进行的活动,需要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中国合作者执行。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总结:以上就是相关的“注册合资外贸公司的数量和地区是否还有限制”的内容,与外商合作合资开办企业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吸取不同的企业文化,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但是外商合资也是有非常严格的审核和注册程序,所以也要小心谨慎,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国家还是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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