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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 : 2024-01-27 07:45:00 浏览 456次

根据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第659条,当局可订立从属法例,以订明公司展现和披露注册名称,以及披露是不是有限公司的规定。有关规定载于《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和是不是有限公司)规例》(第622B章)(下称「该规例」),以保障与公司交易的人士。

香港公司注册处最新政策

在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下,公司须以可阅字样,将其名称髹在或紧附于每个办事处或每个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的规定已予放宽。根据该规例,如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和每个业务场合以可阅字样,连续地展现其注册名称,以及该公司名称置于可让有关地方的访客易于看见的地位,则该公司已遵从有关披露的规定。新规定给予公司机动性,让公司可在注册办事处和业务场合内或外展现其注册名称(该规例第3(1)和3(2)条)。

为便利营商,该规例并无规定公司须在其经营业务但不向公众开放的办事处或地点(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除外)展现其注册名称(该规例第2(1)条)。

为便利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合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现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处所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合,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现最少一次,每次连续展现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条件展现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现,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现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该规例第3(3)条)。

根据该规例,如公司自成立为法团后,从来没有会计交易,或如已委任公司的清盘人或其财产的接管人或经理人,而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任何业务场合亦是该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经营业务的地点,便无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和每个业务场合展现公司的注册名称。

该规例说明,在公司通信文件和交易文书内述明公司注册名称和是不是有限公司的规定,涵盖印本形式和电子形式的通信文件和交易文书(该规例第2(2)条)。公司亦须在其任何网站上以可阅字样展现公司的注册名称和是不是有限公司(该规例第4和5条)。

该规例没有规管域名。

周年申报条例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办周年大会,所以,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不再是参照举办周年大会的日期提交。有关规定是条件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提交。

根据新条例第662(3)和(4)条,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和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停止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而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停止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此外,根据新条例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型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转变。根据新条例第662(1)和(2)条,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香港公司董事成员周年大会确定条例

1、会议和确定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除在以下情况外,公司须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举办周年成员大会(下称「周年大会」):

如所有须在该周年大会上作出的事情,已藉书面确定作出;而须在该周年大会上提交省览或交出的文件的文本,均已在该书面确定传阅日期当日或之前,向公司每名成员提供(第612(1)条);

如公司是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第612(2)(a)条);

如公司已根据第613条藉一项书面确定或一项获公司所有成员在某成员大会上通过的确定,免除举办周年大会。公司须于通过确定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确定的文本(第622(1)(g)和(2)条);或

公司属不运用公司(第611条)。

根据新条例第584条,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处所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凝听、发言和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处所举办成员大会。

在新条例下,公司须参照会计参照期就其每个财政年度,在以下期间内举办周年大会:

如属担保有限公司或非从属公众公司的私人公司,须于会计参照期停止后的9个月内,举办周年大会;和

如属任何其他公司,须于会计参照期停止后的6个月内,举办周年大会。

(第610(1)和(4)条)

会计参照期是决议有关财政年度所参照的限期。

新条例引入关于提出和通过书面确定的新规定。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可提出採用书面确定形式的确定(第549条)。如有成员提出书面确定,而有关公司收到佔总表决权不少于百分之五,或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所以目标而指明的较低百分比的成员提出条件传阅该确定,则该公司须向全部有权表决的成员传阅该确定(第552条)。

在新条例下,就成员在周年大会上提出的确定而言,如传阅该确定所须的最低人数规定的条件于周年大会举办前的6个星期之前,或该会议的通知发出之前送抵公司;以及就成员作出有关周年大会事务的陈说书而言,如公司和时收到传阅该陈说书所须的最低人数规定的条件,而在发出会议的通知时可同时送交该陈说书,公司就须承担传阅该确定和该陈说书的费用(第582、615和616条)。

在新条例下条件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最低人数规定减至总表决权的5%或是5名有权在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第591条)。

2、公司记录

在新条例下,董事登记册(第641条)和公司秘书登记册(第648条)可离开备存。有关幕后董事的详情无须载于董事登记册。如公司秘书是自然人,其通信地址而非「通常住址」须载于公司秘书登记册(第650(1)(a)条)。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纪录(查阅和提供文本)规例》(第622I章)订明的处所(第641(3)和648(3)条)。该规例订明的处所是香港某一处所。

公司撤销和恢复注册的规定

1、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