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 : 2024-01-13 07:45:00 浏览 443次
从形式上讲,凡股东都有权加入股东大会,但因股东人数多面分教,而各国的公司往往规定公司的所有权同管理权离开,公司的控创与管理权实际在董事会,故个别股东实际无甚权限。加入股东会议在于明确盆事会的组成、审议盆事会的工作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参与决策。

股东会议有三种:周年大会(annualmeeting.即普通年会)、特殊会议(specialmeeting,成称非常大会),法定会议(statutorymeeting)。
(一)周年大会
按《公司条例》110条规定,每个法人公司一定要每年举办一次股东(或成员)周年大会。两次周年大会之间相隔不可超过十五个月。
召开周年大会的通告一定要21天前派予每一股东(或公司成员)。开会通告一定要指明会议性质。如会议一定要通过某些主要确定,则一定要在开会前28天发出通告并明白告诉会议要讨论的主要事项.
如公司在某一公历年不召开周年大会,公司的任何成员可向法庭申请颁令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指导用何种方式召开。
《公司条例》并无规定周年大会一定要做何事务。习惯上是选出董事(或改选香港公司董事变更)、委任师、通过周年会计帐、公司董事会年报与师的报告等。
(二)特殊会议(非常大会)
除董事会可视乎孺要提出召开股东(或成员)特殊会议外,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总共持有公司发行股本面颊十分之一的成员,亦可提出召开非常成员大会,或股东特殊会议。如非股份公司,则由公司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提出,就可以了召开特殊会议。
即使公司章程细则对召开非常成员大会有所限制,但如有足够数目的公司成员(指一名或多名股东,当甘持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大会投票权和付清股年者。如非股份公司,则一定要能代表公司总投票权至少十分之一),可以随时条件童事会看开特殊会议。
上述开会条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文件说明条件开会的目标,由全部提出条件的成员签订。
公司董事会一定要在接到书面条件后的21天内召开非常大会。
一.开会通知与会议流程等均须按一般法例进行。如果奄事会不应成员条件召开非常大会,成员有权根据第113条第五款自己召开非常成员大会。而开会的合理支出须由公司负责。
《公司条例》第140B条规定,师条件辞职并所以要宣告特殊声明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条件召开非常大会.
(三)法定会议
当公司公开招股或发行新股之前,法例规定要提前三个月召开股东大会,向社会和大众发表信息与表明公司的主旨、营业情况以及所增长资本的用处等等,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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