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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

发布时间 : 2023.06.01 17:54 浏览 179

在当今社会,一些企业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后,需要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债务重组损失,具体规定较多。因此,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及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

债务重组损失通常不能专门申报。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仍不能确认税前扣除的损失。

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财产损失按财产性质分为货币资本损失、坏账损失、库存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工程材料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正常损失、异常损失、重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申请税前扣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根据下列证据确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和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鉴定证书;

3、确定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外,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除销售商品和其他商业信用外,其他资金贷款造成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不得税前扣除。

  

债务重组损失是否专项申报

二、个人申请债务重组需要满足的条件

个人申请债务重组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司盟企服提醒,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

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

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

三、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2、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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