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保护指向之区别
在依据专利法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判断,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仿用行为判断时,均需要去进行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但因两者的权利保护指向不同,其比对判断方向截然不同。因此,即使均是进行“相同或相近似”判断,但是判断思路、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均不相同。下面司盟企服助力财税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外观设计专利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保护指向之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保护指向之区别概括来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旨在奖励创造而非防止混同。依据专利法立法本意,“新的技术方案”或“新设计”才是专利保护的根本基础。不能唤起或引发新的市场需求的外观设计,不应当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此,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需要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首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因为抄袭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设计”,进而侵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所开拓出的“新”的需求空间,挤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依法可以获得的先占市场利益。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备或者缺少外观设计专利的“新”的设计点,则可以确定其与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新设计点的同时,就产品其他现有设计做了改变或替换,则仍然需要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进行相似判断,结论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
需要强调的是,外观设计的“新设计”确定和判断,完全不同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新的技术方案”判断虚拟人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而外观设计的“新设计”的判断者并非“一般设计人员”,而是“一般消费者”。
这就带来了实务操作中的困惑。既然是一般消费者来判断是否是“新设计”,是否是“实质相同”,最便捷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会混淆”。然而这可能是引入歧途的判断标准。目前很多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和侵权案,出现类似“看图找茬”似的设计细节比对,无非在做两件事:
一是确定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二是确定“新设计”区域。完成了这两件工作后,所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才可能是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本意的比对。
而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所强调的“新”,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强调的是“旧”和积累。一个商品的包装装潢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其至少产生类似于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市场识别功能。因此,可以说,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商标保护的补充,其法律保护本旨相同。
这样看来,对于一个商品的新包装设计,如果想要制止同业竞争者的跟风,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来得更直接。如果该设计成为经典设计,那么,即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到期,还可以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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