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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 2025.04.14 12:40:00 浏览 109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 2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层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或低密度聚乙烯组成。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层,因此,权利要求 2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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