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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1条(最新修正版)

发布时间 : 2025.04.22 15:03:00 浏览 7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专利法第51条主要讲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专利法第51条(最新修正版)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版本,专利法第51条主要讲述的内容。大家对于专利法第51条还存有疑问的地方,欢迎拨打司盟企服客服热线159-9476-4191找知识产权顾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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