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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诉讼管辖权

发布时间 : 2023.07.10 16:45 浏览 164

专利诉讼的法院管辖权不同于其他案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专利案件通常涉及一些高科技技术。所有基层法院对这些方面的了解都不够,因此其管辖权只能从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因此,下一步,司盟企服小编将带来专利法诉讼管辖权的知识。请阅读并了解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

一、专利法诉讼管辖权

审理不服专利机关决定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仅限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

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司法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专利诉讼的审判非常专业,相关专家应充分发挥作用,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参加审判。

专利侵权诉讼的具体管辖规定如下: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本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产品使用地或者销售地人民法院在产地不明时受理产品。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被许可人或者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许可人或者受委托人实施专利的,由被许可人或者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构成共同侵权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让人知道对方越权转让仍然接受的,构成共同侵权的,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6. 假冒他人专利不构成犯罪,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法诉讼管辖权

二、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送审稿为解决过去“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另外,假冒专利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此次修订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此次修订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送审稿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为鼓励创新,新规定还明确,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实施专利后,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同时,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新规定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

三、专利法优先权转让期限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专利法优先权转让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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