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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 2024.11.08 22:36:00 浏览 348

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意见相关规定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

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专利审查意见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该手段是含糊不清,无法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数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判断审查意见正确性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实施例公开的方案、所公开的方案能否实现本发明目的或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来确定说明书是否确实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答复方式

(1)说明书全部主题都公开不充分:意见陈述的方式、或者放弃该申请。

(2)对部分主题公开不充分:删除相应权利要求。

(3)说明书公开充分:意见陈述,必要时提供证据。

意见陈述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陈述意见: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实施例公开了怎样的方案、所公开的方案能够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或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意见陈述重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能实现发明。

提供证据需要主要的问题:

(1)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现有技术,且现有技术证据的使用要慎重,避免使得本发明缺乏创造性。

(2)证据的使用必须满足所引证的内容在对比文件中唯一确定,且将该内容直接引入而不需要增加任何技术内容。

注:无效证据

(1)一个或多个证据记载的内容相互矛盾,造成无法确认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内容。

(2)一个或多个证据表明某一技术特征具有多种含义,而这些含义并非都能实现本发明。

(3)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某一技术手段属于现有技术,但该技术手段不能直接与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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