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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授权与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11.15 15:18:00 浏览 295

申请人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并缴纳专利证书费、印花税即授权当年的年费。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则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则视为申请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申请的授权与公告

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授权、登记和公告的时间是相同的,所以专利权的生效日也记载在专利证书上。其与专利登记簿上登记的专利权授予日一致。专利登记簿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可依法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权登记副本,以作为相关法律事务凭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1)专利权的授予;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3)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5)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6)专利权的终止;

(7)专利权的恢复;

(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9)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专利权的终止;

(9)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1)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1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13)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14)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5)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16)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17)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7条的规定,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①第8条的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为了今后专利侵权诉讼的需要,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经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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