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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 2024.11.07 23:56:00 浏览 426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是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为主,目的是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和救济,同时,也体现国家依法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制裁。

专利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这些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实践中,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人,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请求法院对正在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予以制止,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继续扩大。如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专利产品、拆除非法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设备等。针对专利侵权行为,该种形式往往是首先适用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的行为致使专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时,行为人应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当专利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很难客观地计算出专利权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9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了赔偿额的三种计算方法,供法院参考:

一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二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是“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赔偿额”。

《审理专利案件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第21条又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新《专利法》将这一赔偿额已提高到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专利法》第65条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更为明确,根据该条规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遵照的逻辑顺序是: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额。

(三)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当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造成专利权人市场声誉、商业信誉等无形性损失时,侵权人应承担非财产性质的一种民事责任。如由于侵权人的假冒行为,其生产的劣质产品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市场信誉,那么专利权人除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依法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并登报承认错误,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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