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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恶性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建议——明确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 : 2024.11.11 23:56:00 浏览 385

规制恶性专利侵权行为,首先应明确界定“扰乱市场秩序”,正如有学者指出“有必要对何种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作出界定,或者进行列举。否则,在实际当中就很难操作”(り。此外,对故意侵权行为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规制恶性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建议——明确认定标准

1.扰乱市场秩序的认定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损害事实是恶性专利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对此首先需要准确定义市场秩序。《专利法》所确立和保障的市场秩序,应是一种专利创新和安全有序的状态。因此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则应界定为“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个人权益造成较大数额的损害;

三是具备侵权人数量多、地域广、影响恶劣等严重情节。

2.故意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我国《侵权法》并没有严格地将故意和过失归为不同的责任。但在国外侵权法中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作出了严格的区分,故意侵权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2)。可以说,将故意侵权作为独立的侵权行为专门规定,是现代侵权法区别于古典侵权法理论的重要标志。

3、因此,恶性专利侵权行为应为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知道专利技术的存在,并知道自己的产品和方法与该专利有关;且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其典型的表现有三种情况:

一是侵权人明知是专利技术仍然进行仿制;

二是接到专利权人的有关权利要求的书面通知后,仍然从事侵权行为;

三是在已经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侵犯该专利权后,再次被认定侵犯同一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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