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下,对于生效的单一专利的维权、无效工作都统一进行管理,因此专门设立了欧洲单一专利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与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相关的两个条例(分别为根据欧盟职能条约(TFEU)第118(1)条规定建立单一专利保护条例和根据欧盟职能条约(TFEU)第118(2)条规定作出的语言安排条例)的生效,都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相挂钩。

统一专利法院设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包括中央法庭、地方或地区法庭。中央法庭分别设立在巴黎、伦敦和慕尼黑,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不同,分配由不同的中央法庭来进行审理。
统一的二审法院位于卢森堡,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于传统的欧共体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均有管辖权,其专属管辖范围包括专利侵权诉讼、撤销之诉、就撤销提起的反诉、针对禁令及保护性措施提起的诉讼、针对欧洲专利局作出的与单一专利相关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必须由由资格在成员国内法院出庭的律师或有资质的欧洲专利律师代理。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需至少由13个成员国议会批准后生效,其中德国、法国、英国必须包括在内。为了确保整个单一专利制度在生效时即能够履行职责,关于单一专利的两个条例只有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才能被适用。
过渡时期欧洲专利申请的建议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对于权利人而言,还是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单一专利若被宣告无效,在所有成员国内也具有统一效力。而传统的欧共体专利,需要逐个到生效国提起无效程序,每个生效国所作出的决定并不影响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效力。
二、单一专利的年费与传统的欧共体专利每个成员国的年费相比要高出几倍,权利人对于传统的欧共体专利,具体在哪些成员国继续缴纳可以灵活进行选择,但单一专利必须统一缴纳。单一专利随着维持年限的增加,费用增长速度非常快。
然而,在单一专利制度的过渡期内,设置了退出-加入制度。权利人在应用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该制度,对于继续保留或退出单一专利制度作出决定,这对于可能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的法院管辖有重大影响。
现今,对于该项专利制度的评论褒贬不一,一项新的制度的建立、实施总是需要相当长的磨合期,最终能否实现建立的初衷,克服现实的隐患,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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