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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公司在专利侵权案中作伪证,被处罚5万元

发布时间 : 2025.04.06 08:00:00 浏览 138

不久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两个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进行了罚款制裁。

【基本案情】

江苏两公司在专利侵权案中作伪证,被处罚5万元

2016年5月,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阴康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强公司”)及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鼎公司”)等,指控康强公司使用的、由一鼎公司制造的卷式连续表面处理机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集成电路材料电镀及蚀刻设备制造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住矿、美国威世、意法半导体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前后于2016年6月24日和7月28日两次到康强公司,对其正在使用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分别进行了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

2016年9月7日,康强公司及一鼎公司在庭审时确认法院证据保全后至现场勘验前,未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过改动。

2016年11月3日,康强公司及一鼎公司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在法院证据保全后,一鼎公司拆除了涉案被控侵权设备中的与专利产品相关的挡水棒等组件。

【法院认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保持证据保全时的状态,是判断其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康强公司、一鼎公司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后,私自改动被控侵权产品,且在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和证据交换时均未向法院如实告知,而且当庭确认未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改动。康强公司和一鼎公司的行为会使法院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康强公司和一鼎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予以适当惩戒。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康强公司和一鼎公司各罚款5万元。

据悉,康强公司和一鼎公司均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如数上缴了罚款,且均未申请复议,目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罚款决定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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