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培告英氏九款米粉罐侵犯专利权
因认为9款“英氏”婴儿营养米粉罐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生产、制造、销售商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枫树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英氏乳业有限公司、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除乐友公司以外的其余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31395元,同时判令五被告停止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米粉、销毁库存米粉罐成品、半成品、模具。

雅培公司诉称,雅培制药有限公司享有名称为“容器”、专利号为ZL 20073015817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授权,雅培公司享有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雅培公司发现英氏的九种罐装米粉产品及相应的米粉罐侵犯了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米粉罐由枫树食品公司制造,而英氏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则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乐友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上述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五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10万元。
英氏食品公司辩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应为米粉罐,而非罐装米粉产品,其指控罐装米粉产品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米粉由英氏食品公司委托枫树食品公司生产,英氏食品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英氏食品公司销售的米粉并未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枫树食品公司辩称,涉案米粉罐系该公司向兴华塑胶公司采购,具有合法来源,原告要求其停止制造、销毁涉案米粉产品及米粉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英氏乳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雅培公司的专利权。
上述三公司还均对原告的索赔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请求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兴华塑胶公司则认为,此前并不知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的事实,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担责。负责销售的乐友公司表示不知道涉嫌侵权,且在收到法院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书后已停止销售。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9款罐装米粉产品,其外观设计与雅培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除主视图中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开口处有三个圆点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无该三个圆点、俯视图中被控侵权外观设计有两条波浪线条而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无该波浪线外,其余设计均基本相同。诉讼中,四家被告亦认可涉案米粉罐与原告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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