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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严重吗?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0:26:16 浏览 941

在现实生活中,当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我们还需要做什么,我们应该寻求哪些部门申请或转让专利,以及当专利被侵权时我们应该做什么。那么,专利侵权的辩护原因是什么呢?更多关于专利侵权的辩护原因和外观专利侵权是否非常严重,请继续阅读以下内容。

一、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因是什么?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合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家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对原告诉讼主体的不合格抗辩。

2、不同和不同的类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辩护。因此,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辩护。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主张为例。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首先确定,以注册商标和使用商品为限。不得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相似。在判断类似商标时,所谓的类似需求已经达到了容易混淆的程度。也就是说,普通消费者可能对商品的来源有错误的认识,即将该商标用于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应采用具体的比较方法进行比较。经过以上比较,如果商标不同或不相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则可以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进行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则可以通过在先权利进行辩护,声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的商标不得注册(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商标是商品的一般名称,即使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点,仍可以考虑一般名称辩护:注册商标是商品的一般名称,使用范围广;一般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不明显;一般名称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5、合理使用抗辩

根据《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视为商标。但是,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注册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包含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限制了商标所有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合理使用地名,只要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就不构成侵权。

6、合法来源抗辩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撤销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不受五年限制。

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因是什么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不是侵权

确认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

1.首先应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2.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用于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使产品升值,达到产品利润的更大化。而实现产品利润更大化的途径是使消费者群体接受该产品。普通消费者同专业设计人员对待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不同的,审美能力和水平也有高低之分。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无效审查中,应当以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去审视一个新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和已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在侵权诉讼中,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则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

司盟企服提醒您,采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并非是要由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个案件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而是指审判案件的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出发,去作出个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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