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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总体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0:27:33 浏览 970

事实上,有很多类型的专利,我们应该熟悉外观专利,现在市场上很多企业模仿一些知名商品的外观,这可能构成侵权,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总体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总体标准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仅对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感到满意,而且开始关注产品外观的美观。因此,外观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当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加说明了这一点。在适用过程中,我国专利法缺乏完善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给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和侵权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试图简要讨论外观专利侵权的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对象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明确定义。自1984年3月12日专利法颁布以来,中国在1992年9月4日和2000年8月25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原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形状、图案、颜色或结合而成的美观新设计,适合工业应用。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产生的美感和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相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此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相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上述两项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审》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5章.1判断原则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从以上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

1、产品设计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简单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的设计;形状和颜色的设计;图案和颜色的设计;形状、图案和颜色的设计。

2、根据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定义,形状和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颜色附着在形状和图案上,没有形状和图案,纯色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和图案与现有设计相似,则只有不同的颜色才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3、对于两个以上元素相结合的设计,只有两个以上元素相同或相似,才能判断为相同或相似的设计。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要素

在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我们需要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侵权行为。被控侵权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因此,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方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实施专利;第三方可以通过与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执行许可合同获得专利实施权。当然,这种分执行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此外,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没有限制,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

二、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不是侵权

确认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

1.首先应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2.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用于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使产品升值,达到产品利润的更大化。而实现产品利润更大化的途径是使消费者群体接受该产品。普通消费者同专业设计人员对待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不同的,审美能力和水平也有高低之分。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无效审查中,应当以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去审视一个新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和已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在侵权诉讼中,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则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

司盟企服提醒您,采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并非是要由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个案件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而是指审判案件的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出发,去作出个案的评判。

三、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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