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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判断原则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0:28:20 浏览 1311

外观专利侵权往往发生在设计行业,因为外观设计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没有学习过的人很难取得突破。那么,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我将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接下来,请参阅司盟企服小编的详细介绍。

一、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综合覆盖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所谓综合覆盖原则,是指被控或者方法侵权成立的,产品或者方法应当具有专利权要求中描述的每一个特征。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首先适用的是综合覆盖原则。在以下情况下,被控物被视为完全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也就是说,通过字面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被控对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例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H型强场磁化杯

(1)其特点是杯体两侧镶嵌永久磁铁

(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镶嵌着一块永久磁铁,则可以看出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完全相同。

2、上层概念用于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控物的公开结构属于上层概念中的具体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全面覆盖的原则适用于被控物的侵权。例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新型的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点是电机连接到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安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是,电机由齿轮驱动,输出轴配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

同等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无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联想到专利发明的目的和积极效果,如采用相同的替代、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与专利技术相比,目的、功能、效果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

例如,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机器人移动机构,其特征是:

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有六个,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通过齿轮传动连接到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体的结构是,有六个驱动臂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通过链条传动连接到驱动臂末端的驱动轮。被控物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由于链条传动是齿轮传动的等同替代,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产品外观专利侵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整体标准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仅满足于产品的质量与功能,而且开始关注产品外型的美观,因此外观设计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自然而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逐年递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正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专利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标准,给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以及侵权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试对外观专利侵权的标准做一粗浅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我国自1984年3月12日颁布专利法后,曾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进行过两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变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另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以上两条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第4.5.1判断原则中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是指对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设计进行综合判断。

由以上法律的规定分析可得出:

1、产品设计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两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2、由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定义可知: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没有形状、图案,纯粹色彩不会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专利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和图案与已有设计相近似,仅仅色彩不同,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的。

3、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都相同或相近似时,才能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行为要件

在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我们需要判定被控侵权人有无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由此看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未经权利人许可 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权的本质是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按照专利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而实施其专利;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前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签订分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而获得专利的实施权,当然,这种分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的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中没有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的限制性规定,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推广应用制度和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都不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怎么处罚

侵犯外观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有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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