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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答辩范本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1:10:22 浏览 1019

当发生专利纠纷时,情况往往非常负责,那么对于需要处理专利纠纷的人来说,专利纠纷的辩护模式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专利权纠纷答辩模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性别,住在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讼专利侵权案件,现答辩如下:

1、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被申请人购买了他人的产品,并且不知道该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产品,并且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主体应为制造商,而不是经营者。至于制造商故意伪造或制造类似产品,被告应追究制造商的责任,而不是向不知情的经营者或消费者索赔权利。被告认为被告的请求对象是错误的,应当驳回其对被告的请求。

3、被告人的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被告人不继续侵权,因为被告人不再购买和经营产品。如果没有侵犯被告人,则无法确定该请求。因此,X万元赔偿和各种费用赔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上述辩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辩护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专利纠纷答辩范本

二、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在三年内及时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否则的话对方会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标准

(一)以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侵权人侵犯权人的,给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两种:

l、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即以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下降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数。因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得权人所占市场份额、所获利润减少,所以,这种利润的减少,理应由侵权人赔偿。

2、侵权人的侵害权的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一件产品刚面市时,其销售量可能不是很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促销、宣传工作的展开,消费者会越来越多的接受该产品,其市场占有额也随之扩大。当侵权人的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可能并未下降,甚至仍旧上升,然而,同以往的销售量上升率相比却是减缓了,这时,在计算权人的经济损失时,就要考虑到人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产品销售额,将该数额乘以产品利润之数作为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权人尚未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权人不提供真实数额,无法采用前述方法计算损失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以侵权人在市场上的销售额乘以侵权人的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作为侵权人的全部利润。

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额由侵权人提供或通过查询侵权人的帐目、听取证人证言或向税收、工商了解情况等方法来调查、查证,以便正确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额。对侵权人的利润可由侵权人提供,或从原材料价格、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查实。

(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权人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以权人的产品的利润与侵权产品总额相乘之数作为损失赔偿额。另外,如权人所提供产品的利润明显不合理或有可能提供虚假情况,则可以侵权产品的总额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四)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权人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或权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而且侵权人也拒绝提供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且调查取证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侵权人不配合、阻挠而无法获得真实数据时,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生产规模是由设备、生产时间、工人数量等因素决定的,所以我们在计算赔偿额时,应依据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的数量,及该设备的生产能力,生产工人的数量,每日、每月生产时间,是采取三班制,还是二班制等方面来计算侵权产品的数量,再以此数量来乘以权人的产品利润或同行业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五)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损失的依据。以权人将其许可他人实施时,实际或可能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赔偿费的最低额。但是,我们要明确,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数额是侵权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非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而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许可使用费,是以使用费为依据的一个推定,这种推定数额一般应比许可使用费高1-6倍。

(六)应规定法定赔偿标准

我国目前尚无法定赔偿标准,但权的侵权有其特殊性,不象侵犯财产、人身权那样易于确定,侵犯权的证据较难取证,权人为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要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取证、调查,法院为确定赔偿额也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标准,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明确规定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尽早出台法定赔偿标准,对法定赔偿标准可综合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侵权行为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侵权产品的数量,所侵害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数额。

在采用上述六种方法计算财产损失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人产品的无序竞争而造成产品价格下跌的损失,以及因侵权产品粗制滥造使产品的声誉受损而引起的其他损失。

因侵权而引发的诉讼活动的各项支出也应计算在权人的损失内,应由侵权人负责赔偿。

另外,我们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我国在的侵权案中也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与同属于的也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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