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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1:48:38 浏览 844

在实践中,专利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法律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判断行为人侵犯专利的根据识别原则进行总额和判断,那么专利侵权识别原则是什么呢?阅读以下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1、折衷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社会或者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披露为对价。在技术披露的同时,还必须披露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披露是通过披露权利要求来实现的,国家法律承认权利要求是定义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例如,《中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侵犯的标准。

世界上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方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制定制”,另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周边限制定制”。中心限制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核心为中心,可以适当地向外扩展解释。中心限制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人难以写出恰当的权利要求,有时不可避免地将个人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不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过窄,本质上是对专利权人的宽恕政策。由于中心限制的结果,专利权的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多的保护。随着立法标准的转移和法律理论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放弃了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中心限制”理论。由于采用中心限制,专利保护的边界处于模糊状态,公众在阅读权利要求后仍无法准确判断专利的保护范围,有时对公众不公平。一些国家,如美国,后来采用了周边限制,以克服“中心限制”的缺陷。所谓的周边限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本内容决定,不能扩大解释。在被控侵权行为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前,必须重复权利要求中记录的所有技术特征。利用周边限制,公众可以通过权利要求明确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需随意推测。周边限制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是国家或社会用来交换技术披露的对价,作为对价的权利范围应当确定和明确。虽然采用周边限制对公众有利,但有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因为在社会实践中,完全模仿他人专利产品或者完全模仿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而是简单地替换或者改变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确定,则难以充分保护专利权。

中央限制对公众不公平,周边限制不利于专利权人的保护。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法的不足,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德国和美国,已经转向了妥协原则。理论上也阐明了一些地区性国际公约对权利要求应有的解释。《〈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的补充议定书解释为:“公约第六十九条不得解释为: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理解,说明书和附图仅限于解释权利要求;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条不应解释为权利要求只是一个指南,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可以理解的范围,即专利权人希望的保护范围。因此,我们应该在两种极端情况之间寻求解释,不仅要考虑给予专利权人公平的保护,还要给予第三方法律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在两种极端情况之间寻求解释,不仅要考虑给予专利权人公平的保护,还要给予第三方法律的稳定性。”这一解释表明,欧洲大陆国家已经从“中心限制”原则转向了妥协原则。

中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用了折衷原则。其中,“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了一个大前提,即不允许严重偏离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排除权利要求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仅作为“中心”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在承认上述前提下,允许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权利要求表达的范围,以达到更合理的结果。虽然法律上对折衷原则没有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对折衷原则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则是对“中心限制”和“周边限制”的折衷应该没有异议。具体来说,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完全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理解,也不能由专利权人或法官根据其主观意愿进行任意扩展解释。

折衷原则符合20世纪民法立法标准从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人标准向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标准转移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基于权利要求、手册和附图的折衷原则,是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更好方法。

2、禁止反悔原则

在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也应适用禁止反悔的原则。禁止反悔的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一致。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得狭义或狭窄地解释权利要求,以获得专利;在今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并对权利要求做出广泛而广泛的解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或者放弃的,专利权人不得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后悔。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还写入了禁止反悔的原则。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禁止反悔的原则,但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禁止反悔的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采取反悔的策略,这实际上是民法诚信原则的具体应用。我国应在今后的专利立法中增加禁止反悔的规定。

3、相同原则

所谓相同原则,是指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能够找到与权利要求中记录的每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特征时,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侵权的判断原则。根据同一原则判定的侵权称为同一侵权。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包含最少的技术特征和最广泛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不仅包括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区别特征,还包括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共同特征,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区别特征,更不用说共同特征了,但保护完整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中的差异特征和共同特征,每个独立的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在判断专利侵权时,应当将整个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比较对象。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只利用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即完全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因此,同样的原则也被称为综合覆盖原则。

根据同样的原则,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涵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录的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规定:“一般(上)概念的披露不影响具体(下)概念限制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例如,在比较文件中使用和披露的是“卤素”,而在发明专利申请中选择的是“氟”。由于“卤素”是与“氟”相比的上层概念,对比文件中“卤素”的披露并不损害使用“氟”限制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专利权要求中披露的技术特征是“卤素”,而被控侵权的方法使用“氟”,则显然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即使是新颖的技术方案,也可能构成同样的侵权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还规定,如果专利申请“有限的技术特征是连续的价值范围,比较文件披露较宽的价值范围,两个价值范围没有共同终点或部分重叠,以较窄的价值范围为有限的技术特征保护技术方案是新颖的。...上述基准也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这类技术特征的判断。例如,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浓度范围为X=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浓度范围为Y=30%~60%,同时给出该范围内的特定值50%,其余技术特征相同,Y=30%~以60%和50%为限制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可以授予专利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比较文件是一项有效的专利,那么所有获得专利的技术计划仍然属于前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未经前一专利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该专利的,仍构成同等侵权。

4、等同原则

就像世界上完全相同的事情很少见,但也有很多相似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模仿他人专利产品或者完全模仿他人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但是,简单地替换或改变他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是很常见的,从而达到只有实施他人专利才能达到的目的。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相同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通过公开其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权就会失败,这与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等同原则应运而生,如何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侵权。

5、多余的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决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录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省略,专利权保护范围仅根据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的技术特征确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涵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由于多余指定原则的应用,虽然被控侵权技术缺乏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但仍认为被控侵权技术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采用这一原则,中国也有大量的人反对这一原则的应用。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二、未经授权而使用专利是否侵权

专利权人使用自己专利是不需要授权的,所以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权不构成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公司没有专利的侵权要赔付多少钱

1、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2、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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