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确定标准
专利是发明创造者拥有的受保护的独家权益。我国还制定了专门的专利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侵犯当事人专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向您介绍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在专利侵权中,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根据侵权造成的专利权人的财产损失来确定的。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有四种方法:
(一)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每种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
(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专利权人因侵权造成的销售总额减少*各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如果很难确定权利人销售总额的减少: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额*每个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三)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利益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类别、侵权性质和情况、专利许可费金额、专利许可费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四)确定法定赔偿金
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注:第四种计算方法只有在前三种计算方法不能使用时才能使用。

二、专利侵权如何界定?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指符合《专利法》第11条的组成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并作出经济赔偿金额的依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成立,这又被称为相同侵权或字面侵权。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这一原则。《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种限定,也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依照《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来讲,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如果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文件修改,限制或者部分地放弃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授权,那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其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这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已为多数国家专利审判实践所采用。
4、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性质刚好相反。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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