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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了专利产品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4:09:22 浏览 403

对于一些商家可能会销售专利产品,在进行销售处理过程当中,它是需要具备相对应的资质,才能够进行销售,不构成侵权行为也要了解一些实际法律效应,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销售了专利产品算侵权吗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销售了专利产品算侵权吗

(一)有法律效力的专利权遭受到侵害、被侵害的专利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专利是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者是有效期已满,不再具有法律保护的专利的话,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法》特别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在国际下发专利权证书之前,使用该项专利的话需要支付使用费用。专利权确定之前,对于获得专利权之前的纠纷所产生的费用,专利权人可以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存在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在行动上存在着侵害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举动;

(三)侵权是为了以生产经营的方式谋取不法利益、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非生产经营的方式的话吗,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四)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

  

销售了专利产品算侵权吗

二、专利侵权分析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一,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

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第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的上位概念通常不能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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