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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侵犯专利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7.05 14:56:39 浏览 975

只有在商业上具有核心竞争力,才能保持优势。这些竞争力包括技术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与非法侵权作斗争。通过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区别,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以下是司盟企服编辑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侵犯专利权的区别

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是一种经济侵权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是违反商标法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

1、侵权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专利权的对象是获得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发明。发明是指前人所没有、先进、实践证明的重大科技新成果;实用新型是指对项目形状、结构或组合的创新设计,也称为小发明;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的创新美,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发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内容和图片或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商标权的对象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组成的注册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批准注册的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2、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的有关法律不同

我国专利法是专利管理的基本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全国专利受理和专利申请审查。

《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

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侵犯专利权的区别

二、专利侵权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伤害、消除印象、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行为进行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针对该处理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专利侵权如何进行取证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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