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闲置的原因
导致专利权闲置的原因各种各样,综合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执行专利战略的需要从专利战略的角度讲,实施并不是取得专利的惟一目的;即使是实施,也还存在一个实施时机的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闲置可能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竞争策略。

(1)阻止他人利用某项技术在有的情况下,取得专利权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自己实施,而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利用该项技术取得竞争优势,或是为突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作为与竞争对手进行专利技术交叉许可的筹码和资本。
(2)进行技术储备由于竞争的加剧、技术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有相应的技术储备并通过专利保护获得独占权;另一方面,实施新技术需要增加投入、淘汰现有设备,因而在现有技术仍具竞争力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暂缓实施新技术,而等待适合实施的时机,以便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例如,日本的一些大公司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取得了多画面彩电的专利,但直到90年代初才投放市场,为的是最大限度地赢得利润。
2.与技术本身有关的原因
(1)专利技术不够成熟按《专利法》的规定,取得专利的主要条件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而不问是否经过实践检验。这样,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往往只是技术构思、设想,或者只经过实验室试验,在产业化实施之前还必须进行二次开发和中试。但二次开发和中试需要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较多资金的支撑,而且风险大,无人愿意进行这项工作。因丽,专利技术的实施就变得难以进行。
(2)技术过于超前,缺少匹配的工艺、材料等专利技术应具有实用性,但由于其往往只是技术构思并且有的过于超前,具体实施时所需的配套工艺、材料等尚未出现,这样的专利技术只有等配套条件具备时才能进行实施。例如,1947年就发明出来的半导体扩散成结工艺,直到10多年后出现了一种高纯单晶硅时才得到工业应用。
(3)与市场需求相脱节有的专利技术并不是根据市场的需要而是根据开发者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兴趣研究出来的。由于在立项研究前缺乏市场调查和预测。研究出来的成果虽然取得了专利,但因没有市场前景而无人愿意实施。这种情况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和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中表现尤其明显。
(4)被新技术所取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并受到人们的青睐,许多专利技术还未来得及实施就被后来出现的更优秀的技术成果所代替,从而失去市场竞争力而被闲置。
3.专利权人自身的原因
(1)盲目追求专利数量取得发明创造成果后,是否申请专利、申请数量的多少本应根据市场机制来决定。但在我国,一些单位申请专利的动机往往是为了应付上级的行政命令,或者为了迎合上级的检查和单位之间的评比,或者为了显示经营者的业绩等,片面追求专利数量,故意将一些实用性不强或者没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还有的仅为取得专利的数量多而将本可以合案申请的数个技术方案却分别去申请专利。这样做的结果势必导致大量的专利被闲置。
(2)未发挥发明人的积极性按《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有权获取一定的报酬。但许多单位不执行这一规定,致使发明人缺乏积极性,不愿花精力配合专利技术的推广实施工作。而缺少发明人的配合,专利技术的实施往往很难顺利进行。
4.其他因素的影响
(1)供求信息不畅通在自己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希望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但却不知道谁是该技术的需求者;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和个人则不知道有谁能提供其所需要的技术。也就是讲,专利权人和需求方之间缺乏正常的供求信息沟通渠道,从而导致专利技术闲置。据调查,已实施的专利技术中,62.9%的需求信息是由个人、亲友间介绍提供的,通过报刊、广告提供的约为30%。通过交流会、展览会而成交的占4.40/6,通过中介机构的占2.8%。由此可见,绝大部分供求信息还是由亲友个人提供的,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
(2)缺乏实施资金一般来讲,专利技术的实施往往需要较多的资金投人,而且还存在一定的风险。作为实施专利技术的主力军——企业来讲,在其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从而有能力提供实施资金时,一般不愿意冒风险投资于专利技术的实施;而在其产品滞销、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下,则对投资于专利技术的实施表现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银行也不大愿意冒风险贷款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专利技术被迫闲置。
(3)作价不合理专利技术的作价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因素。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供求双方对同一专利技术提出的价格往往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从而影响了成交。作价不合理有两种极端情况:
一是专利权人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远远超过了需求方的购买能力。有的专利权人自以为其专利技术“走俏”,不仅要价高,而且支付条件苛刻,如要求合同生效后立即付清所有价款,不愿与需求方共担风险。这样,使众多的需求方无一愿意成交,“走俏”的技术却无人实施而被闲置。
二是需求方习惯于无偿使用他人的科技成果,不愿花钱买技术,因而在不得已需要购买他人的专利技术时,就盲目压价,而且连很低的使用费还不能依照合同兑现,严重挫伤了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积极性,致使有的专利权人宁愿其专利技术闲置,也不愿以过低的价格许可他人实施。在高校与一些企业的技术交易中,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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