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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恢复期

发布时间 : 2023.07.07 19:15:29 浏览 433

专利申请后不是一劳永逸的。由于某些原因,专利将终止。终止后,如果你想继续使用专利权,你必须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在有限的期限内恢复,否则就没用了。那么,专利权终止的恢复期是多长时间?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终止恢复期限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解释原因,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原因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解释原因,要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时支付维护费或年费的,只能要求专利局以不可抗拒的理由恢复其权利。办理权利恢复手续,应当提交权利恢复请求书,并附有关证明。还要支付恢复费。

 

  

 

专利权终止恢复期

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和创造的专利保护对象。根据《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对象仅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因此,大多数国家只将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并制定与专利法平行的法律来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产业产权,这三种产权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为发明创造。应该指出的是,在中国的专利法中,虽然可以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专利”一词也被添加到两者的背面,但它们不能被视为巴黎公约中提到的专利。

(一) 发明

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未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直接定义了发明,但表达方式不同。为了充分理解发明的本质,我们现在举以下例子: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有用的制造方法、机器、制造品和材料的组合,或者新颖有用的改进。

《日本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创造的高水平技术。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明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发明是发明人在实践中能够解决技术领域具体问题的思想。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可以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的特定问题,也可以称为技术思想。发明也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相应的专利通常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它与发明没有本质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区别:

首先,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即只能是机械、设备、设备、设备、日用品的新设计。因此,工艺方法的发明不能受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第二,实用新型一般低于发明的创造性。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展,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第三,部分国家通过注册或者注册保护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本质上也是一种注册方式,因为虽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条件,但也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正式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要正式审查合格,一般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第四,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比发明短得多。

(三)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还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关于什么是外观设计,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的新设计,具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WIPO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指出:“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也是工业或手工制造的风格。一般来说,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或美学外观。装饰的外观可以由物体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组成。装饰或美学的外观必须对视觉有吸引力。“保护外观设计是为了防止他人复制相同或类似的物品。在保护方法方面,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制度或注册制度,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注册制度实际上要求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项目的图片或照片,并说明外观设计中使用的产品。

三、作权与专利权的相似之处

(一)专利权与作权的相似之处

1、无形性;

2、独占性;

3、地域性;

4、时间:保护有期限。

(二)专利权与作权的区别

1、不同的保护方法;

2、不同类别的权利对象;

3、权利的内容不同;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

5、保护权利的期限因权利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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