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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发布时间 : 2023-07-07 11:33:40 浏览 905次

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专利权,专利权应当按照专利权的有关要求申请。在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有时专利权无效。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带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审查委员会收到请求后,首先进行正式审查,包括无效申报请求的专利是否授权;无效申报请求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申报请求的原因是否为法律原因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只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修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公开范围。

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书。

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

根据下列原因,当事人可以要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审理):

1.一方要求与对方面对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出具证言的证人作证。

(四)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类:

1.所有宣告专利权无效;

2.宣告专利权无效;

3.维护有效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

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二、产生专利权共享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通常是由以下情况之一产生的: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提供研究资金的人(或单位)和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日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根据技术开发合同和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协议,单位和以上个人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属于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产生共同专利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协商和实际合作关系。此外,还有一些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的。

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上,中国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折衷原则”。《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条规定明确规定,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基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确定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心限制原则”和“周边限制原则”的不足,既能相对保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又能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保护意图的真实性。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书应当是专利局最终公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者经专利权无效审查阶段修改的专利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所有权要求。每个权利要求都有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所有权利要求叠加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独立的”

专利独立权的要求是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整体的技术方案,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最大于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解释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的要求。原告以多项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的,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并作出解释。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序列部分记录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共同技术特征,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只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采用了特征部分的技术。在专利侵权判断中,根据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无论是序列部分的技术特征还是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都限制了专利保护范围。

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部分主要是为了促进专利局审查员和公众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从而判断所需保护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力。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将权利要求书中记录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录的所有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记录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录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两者结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限制专利保护范围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共同构成本专利受保护的技术方案。

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