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权和专利权的相关概述
发布时间 : 2023-07-07 11:42:57 浏览 972次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的专利往往享有专利权,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行使其权利,那么作权和专利权的相关概述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关于作权和专利权的概述
作权分为人格权和财产权。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出版权、姓名表达权和禁止他人以扭曲或变更的方式损害作者声誉的权利。
财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产生的权利。因此,它是一种知识产权,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放权、公开上映权、公开表演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变作权、分散权、出租权等。
权利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文明的积累和知识的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不是权利保护的对象。
专利权(patent right),“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家实施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中国于1984年公布了专利法,1985年公布了法律的实施细则,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专利权人可以有两个单位吗
可以,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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