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专利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 : 2023-07-07 11:44:43 浏览 706次
所谓知识产权,是权利持有人对其创造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需要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有效。一旦过了这个保护期,它就不再有效了。那么,注册商标和专利权有什么区别呢?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详细分析!
一、注册商标与专利权的区别
(一)生成方式不同
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家权利。
(二)权利内容不同
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专利权的内容分为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家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放弃权和质押权。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按规定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和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三)权利对象不同
商标权的对象是依法受保护的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对象是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四)审批程序不同
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包括五个阶段:申请、正式审查、实质性审查、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五个阶段:验收、初审、公告、实际审查和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过程中不进行早期公告和实质性审查,只有三个阶段:验收、初审和授权。
(五)有效期不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无需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1)专利权人通过制造、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实现其权利;
(2)专利权人在产品合法制造、进口、销售后仍能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3)在操作上,在实践中很难控制已售出的专利产品。
三、专利权质押中当事人的义务
(1)质权人有权限制质权人处置质量。《民法典》规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不能擅自执行,因为它实际上没有获得专利权。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品产生的果实,即对出质人实施专利权(质品)的收入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质权人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或价值显著降低。如果质权人不提供,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出售质量材料,并与质权人协议使用拍卖或出售所得的价格提前偿还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方提取存款。(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也应对此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出售。除清偿债权外,如果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债权如期或者提前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4)出质人有义务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押物的专利权必须有效。一方面,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上述问题。
(五)质押但保证债务人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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