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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中的优先使用权是如何的

发布时间 : 2023.07.07 21:32 浏览 224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优先使用可以权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那么专利权中的优先使用权是如何的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专利权中的优先使用权是如何的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权中的优先使用权是如何的

二、专利权 法定赔偿 多少

1、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3、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4、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采取什么措施保护专利权?

(1)认真执行专利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颁布了《专利法》等多项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专利侵权的处罚,使侵权人害怕法律,只有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才能体现法律法规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作用。

(2)提高专利法律保护意识,加强国内外专利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使专利权人熟悉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实施从申请到授权的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

(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出台一系列措施,鼓励研究人员积极申请专利,使专利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造福人民,特别是出国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保障机制,专业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较少,存在“专利研究难、专利转让难”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创造一批既有专利评价知识、了解专利推广技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

(5)加强对专利海关的保护。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一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既来自国内,也来自国外。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严格控制国家,防止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

(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和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条约实现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取得专利申请后,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行使优先权,使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失去新颖性,专利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就可以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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