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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7.11 17:00:33 浏览 424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发明新物品并希望得到保护时,我们将申请专利,但专利申请应该有特定的程序。那么,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1)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具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资格;

(4)未在中国经常居住或营业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

(五)专利申请费是否已缴纳;

(六)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

(七)专利申请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不受保护的领域;

(八)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九)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中提到的实用新型;

(十一)是否符合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十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三)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属于第一申请人。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

二、专利审查意见过期了怎么办

审查员会在期限时间的一个月后发一个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是视为放弃权利通知书,你可以尝试在这一个月内提交补救一下,我也不太清楚审查员会不会承认你这个提交,只能说去尝试一下吧,不要等一个月之后再处理。

补救的话只能申请权利恢复 1000大洋的官费

三、专利优先审查费用减缴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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