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东西可以申请专利?
发布时间 : 2025-01-30 00:00:00 浏览 313次
我们创造一个可以为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东西,就可以叫做发明,对于想要申请专利的人来说,即使发生了一些小主意,也是需要去了解这些去进行专利申请能不能通过的,那么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什么东西不能申请专利呢?

发明专利的概念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既可以是对某一学科或某一技术领域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开拓型或开创型发明,也可以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以局部的改进和发展的改进型发明。
什么东西适合申请专利?
首先,申请专利的客体,应符合法律规定,也就说,你要申请专利的东西不能是法律规定所不授予专利的,譬如你要申请的内容是自然规律,这种往往不满足要求。发明专利常常保护的是产品(例如一种骨传导耳机)方法(如打车拼单的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不能保护的客体一般包括:人体器官、自然规律、物理现象、抽象概念、数学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等等。
第二,申请专利的客体满足条件,那么该客体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其他可专利性的特点,也是需要考量的。譬如你要申请一支铅笔的专利,铅笔这件物品属于可专利的客体,但是这项发明已经是现有技术了,除非有重大的技术突破,否则不具备新颖性,也不能申请专利。
具体点说,新颖性就是指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提交申请的日期前,没有被别人申请过或披露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评判时,是与对比文件一对一比照,看看对比文件是否已经覆盖了你这件发明的要点。而创造性是可以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对比,看看你的发明是不是简单的显而易见的组合。譬如你发明了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组合发明就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授权的条件在递交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获得授权,如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我们来看一些例子。
新颖性新颖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接下来我们通过实例给大家解释下,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例1: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例2: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例3: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为100~400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接下来我们通过实例给大家解释下,在什么情况下,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例1:
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发明的内容是将已知的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的笔身上。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因而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2:
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3:将用于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简单的说新颖性就是相对于现有公开的或者在专利局申请还没有公开的所有的技术其具有区别点,是新的技术方案,单独对比不一样即可,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其不仅要有区别点,且区别点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有些***还针对申请的实用性进行审查,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例如中国会审查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
哪些不能申请专利呢?
不能申请专利是指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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