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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修改限制

发布时间 : 2025.04.01 21:21:00 浏览 198

实际生活中,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主动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是常见的。

为此,我国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为了保证专利局的正常工作,我国 《专利法》对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作了一定的限制。

专利申请的修改限制

(1)修改内容的制限。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2)修改时间的限制。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接到专利局发出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清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应当向专利局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如自申请日起3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无理由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公开前撤回专利申请的,视为该申请自始不存在,并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如果专利申请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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