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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的确认

发布时间 : 2025.04.02 19:52:00 浏览 126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

(1)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和特点。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发明创造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人往往很难独立完成一项发明创造,而是需要具有雄厚资金和先进设备的单位提供发明创造的基础条件。职务发明创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并长期存在的。

专利申请人的确认

在国外,职务发明创造又称雇员发明,如《英国专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雇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之外,但是特别分配给他的工作中做出的发明”。《泰国专利法》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①从一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看,职务发明创造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两点,即发明人是在执行单位或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或雇主为发明创造的进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进一步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理论上一般认为,职务发明创造有以下特点:首先,职务发明创造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进行职务发明创造的人应是单位的职工,与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而单位则包括法人单位(如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公司等)和非法人单位(如附属于高校的研究中心、科研处等)。

其次,发明创造活动是单位交给的任务,或进行发明创造时利用的主要是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的工作任务应指单位交给所属职工的一切任务,可能属于职工的本职工作,也可能与职工的本职工作无关。或者,虽然职工完成发明创造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但是在进行发明创造时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利用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资料等,如果没有单位提供的上述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创造就不可能完成。

最后,发明创造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务发明创造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或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实践中,不少职务发明创造是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的。但由于发明创造不是一般的产品制造,职工在完成单位交给的发明创造任务之前离岗或退休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护单位对“投资回收”的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特别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种类。①绝对职务发明创造。绝对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由发明创造人所在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职工作为发明创造人和单位之间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这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②相对职务发明创造。相对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单位和职工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职工之间有约定(如约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或约定由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等),则依照约定。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的“约定”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约定。其次,约定的内容可以是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或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职工未作任何约定,则按照《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即依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的确认。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依法为单位,职工作为发明创造人只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和接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民在没有得到所在单位的资助、与单位的工作任务无关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同情况下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创造人或非发明创造人享有。

(1)公民个人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任何公民对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独立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实践中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如认为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人是不务正业;单位职工进行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个人应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交给单位;或者由单位决定该类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个人不应与所在单位争夺。因此,一些职工个人就非职务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往往受到单位压制。为了鼓励公民个人积极进行发明创造,切实保护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法》第7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并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依法应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可约定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根据《专利法》第8条,委托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依法应是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受托人。

(3)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合作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8条就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的规定与对委托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规定十分相似,即合作双方可以约定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专利申请人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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