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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 2023.07.13 15:44 浏览 509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在中国开展营利活动的,应当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外伤投资者从国外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国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一、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但从中国获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或者上述收入与其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扣缴义务人扣除的税款应当在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免征、减征下列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为科研、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开发重要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降低所得税10%,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外,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范围如下:

一是提供下列专有技术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发展中收取的使用费:

1、改善土壤、草原、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生产高效低毒农药;

3、科学管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保持生态平衡,提高抗自然灾害能力。

第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专有技术收取的使用费由科学院、高等院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合作。

三是提供专有技术在能源开发和交通开发方面收取的使用费。

四是节能防治环境污染专有技术收取的使用费。

五是提供下列专有技术在重要科技领域开发中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和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信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和综合利用技术。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前,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的优惠待遇:

(1)能够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技术,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部件和部件),促进本市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二)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可大大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促进产业技术转型;

(四)能够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由市科技委员会统一印刷),并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委员会。市科技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市外商投资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技委员会颁发审核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审计证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特许权使用费法律规定

二、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次总付款和分期付款。这是指合同中约定的被许可人应向被许可人支付的总使用费。

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使用费可以一次性收取,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即使被许可人无法实现经济利益,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良好,利润巨大,专利权人不能分享,更不用说确定总使用费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估值较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未来的利润在付款后属于自己,但在实现利润之前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此外,由于专利实施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产生一定的效益,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分担风险,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终算对被许可人不利,一般不宜使用。

2.佣金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入中提取使用费。

①对专利权人而言,许可他人实施后,不能立即收取使用费,以往的投资和费用不能立即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人的实施,因此也具有不稳定性,专利权的收入取决于被许可人的生产成果。这就要求专利权人对其会计账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加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专利权人不应采用这种支付方式。

②对被许可方非常有利,不仅不需要在实施前投入更多资金,减轻资本负担,而且鼓励专利权人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和销售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一些企业也可以通过账户处理来减少佣金计算的计算基础(当然,这是非法的)。

3.入场费加佣金是协调双方利益的最佳途径,也是专利执行许可合同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入场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括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无论实施情况如何,都能有稳定的收入来保障其利益,而不会让许可人难以承受。佣金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佣金也可分为:

①固定比例佣金,将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额、利润固定在一定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的比例和佣金期限内提取;

②滑动比佣金在合同中约定,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佣金,或逐年增加或逐渐减少。在实践中,为了公平实现双方的利益,应采用第二种佣金,即根据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础,使双方的利益一致。

三、专利使用费的确定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因此,任何人实施专利权,都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

如何合理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一个非常重要但困难的问题。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主要包括:(1)专利所有人研发专利的费用;(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的经济收入;(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类型和期限;(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此外,市场上是否有替代技术可供选择,技术改进的暴力,以及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付款,也可以采用佣金支付或者佣金支付额外的入场费。支付约定佣金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专利实施后新增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佣金支付比例可采用固定比例、逐年增加比例或逐年减少比例。约定支付佣金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最终和佣金费各有优缺点。最终,专利权人提前获得资金,风险较小,但可能需要缴纳更多的税,如果产品未来销售良好,专利权人将得不到额外的好处。当然,如果产品未来达不到预期销售,这将给被许可人带来风险。如果佣金是分期支付的,被许可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如果产品未来销售非常好,专利权人可以获得更高的佣金。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使用费是由入门费和佣金费相结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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