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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7.12 17:47:07 浏览 1469

专利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许可具有实施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措施。那么,强制专利许可的类型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为您回答。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3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完全实施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取决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项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的类型有哪些

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后果

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三、强制专利许可有哪些国家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3、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有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的对象只能是发明、实用新型;

第二,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并且后一专利与前一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第三,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并且前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自己的专利已被强制许可给后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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