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专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专利强制许可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三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充分实施专利的;
2、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实施取决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独家使用专利、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那么,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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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
专利强制许可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它在中国也由来已久,早在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后经过1992年、2000年及2008年三次修订,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日趋成熟,除《专利法》的规定之外,2003年、2006年还颁布了2个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现有的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体系。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理论研究有所深入、立法日趋完善,但目前,强制许可立法没有适用、制度没有实施、程序没有启动,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立法不足是最主要的,主要有这几点:第一,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采用列举式,法定化,这样会使该制度缺乏灵活性;第二,程序规定较为复杂,对强制许可决定生效的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强制许可实施的时间很长,而错过最好的时机,甚至酿成灾难性后果,这是有违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的;第三,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无法确定在何种情况之下在什么时候应该实施该制度,这对其实施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第四,该制度因为立法上的缺陷,还可能会带来管辖权重叠和冲突的问题。
其它国家和国际条约有许多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在美国、加拿大、巴西和南非等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降低药价、解决公众健康危机等方面都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它使人们能够更加广泛地接触专利产品,受惠于知识产权制度。TRIPS协议中、《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中都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这为我们解决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国际化问题提供了许多启示。
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以其他国家及国际条约为借鉴,对我们现有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改进。改进的方法主要有这些:其一,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使专利强制许可有法可依。如应增加强制法可的法定事由,应界定一些重要的概念,应确定强制许可费用的计算方法等;其二,应加强执法力度并协调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其三,应坚定实施该制度的决心,在必要的时候要使该制度能正常启动,不能使该制度一直束之高阁,备而不用。
三、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具体情形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
(一)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分实施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人在公道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专利权固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尽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三)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公道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实,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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