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强制许可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对一个人来说非常重要,这可能是知识产权人一生的努力,所以中国也采取了立法来保护知识产权。那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它。
一、从属专利强制许可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三年以上,自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充分实施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以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下,或者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公共卫生目的,可以制造并出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实施取决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对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1、专利权人未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许可他人实施。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未能得到许可的。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是为公共利益的非商业性使用。
3、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需指出的是,强制许可只适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且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三、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事由
(一)协议规定了例外应当符合的前提条件,即:
(1)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2)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3)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Trips协定明文规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
Trips协定第31条第2项明文规定的事由有下列几项:
(1)拒绝交易。即“在此种使用之前,拟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该争取未获成功,才允许此种使用。”该规定实际上与反垄断有关,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权利人滥用其垄断地位,拒绝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绝交易性质的滥用垄断地位。
为获得基于强制交易的强制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证明其已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争取权利人的自愿授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遭到拒绝或者未予答复。
(2)紧急状态和极端情势。这就是“在成员处于国内紧急状态、其他紧急情势或者非商业公共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这些条件。但是,在国内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紧急情势的情况下,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权利人。”此种强制许可的事由是紧急状态或与此类似的原因,如与公共健康和营养相关的情势。
(3)反竞争行为。强制许可可以为救济反竞争行为,成员不必适用(2)和(6)项规定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确定补偿时,应当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美国就按其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这种强制许可。
救济反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是Trips协定第8条第2项规定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的具体运用。这种许可必须给予权利人补偿。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可以在决定补偿数额中予以考虑,该规定允许降低补偿,甚至免费许可(如美国)。
(4)非商业公共使用。这可以发生在政府机关为完成使命而使用受保护的专利的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此种使用不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这类强制许可无须事先请求和通知。
(5)依赖型专利。Trips协定第31条第(11)项规定:“如果此种使用是为了利用一项(‘第二专利‘),而该专利不经侵犯其他专利(’第一专利‘)即无法使用,则应当适用下列附加条件:①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应当涉及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②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当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以交叉许可方式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③对第一专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这是一种基于专利的依赖性而授予的强制许可。
在这类强制许可中,第二专利必须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这种专利实际上是一种“改进专利”,在有些国家,改进专利对电子类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改进专利获取原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经济和技术价值的价值对比。该价值对比的标准取决于授予专利的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所有人的规模和实力。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经济性的专利,在发达国家却未必如此。
(6) 其他事由。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是一种示例性规定,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还可以规定其他的强制许可事由。如:公共利益事由;环境保护事由;没有实施或实施不充分;国家出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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