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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优先审查

发布时间 : 2024.11.13 00:15:00 浏览 276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通道。

一、申请条件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什么是专利优先审查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四、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二)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并递交(面交或寄交)申请文件;

(2)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并接受申请文件;

(3)审核否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的条件;

(4)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5)采录、校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传送请求信息;

(6)对申请文件进行电子化扫描并上传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下达优先审查通知书;

(8)申请人签收通知书。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一)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注:

(1)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2)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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