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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专利优先审查费用

发布时间 : 2023.07.11 11:49:12 浏览 795

专利权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支付审查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减少。让我们一起看看,我相信它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减缴专利优先审查费

减缴专利费的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减少下列专利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性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减免上述费用: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是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同专利权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费用将减少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要求减少未到期的费用。减少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费用支付期届满前两个半月提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减少请求的,不予减少。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减少专利费的,应当提交减少专利费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服务系统提交专利费减免请求并经批准备案的,应当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申请专利费减免,只需提交费减免请求,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要求减少专利费的,应当如实填写上一年度收入,并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交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企业要求减少专利费用的,应当在减少费用的请求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在最终结算期内,企业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求减少专利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后,应当审查是否批准减缴请求,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发明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免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付金额缴纳专利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经收费减免请求批准后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免请求。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决定有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免请求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核实后撤销专利费减免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减免费,自今年起五年内取消减免资格,未缴纳或者不足的,依法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利优先审查费

二、专利优先权日的规定

(一)国外

1.优先权日必须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能以第二次、第三次等申请的日期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优先权只适用于第一次提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

3.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同一人,才有权要求优先权。同一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

4.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

(二)国内

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三、专利优先权使用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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