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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5:40 浏览 172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有权力,但我们不知道如何保护我们的权力,早上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让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权力保护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说明被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侵犯的著作权属证明;

(二)明确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

(三)信息网络上涉嫌侵权内容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有关证据;

(5)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反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

(二)清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互联网上删除内容的位置;

(4)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知道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权利,或者虽然不知道,但未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权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停止侵权,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违法经营金额不足3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金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知道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收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删除有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要求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必要材料,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未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应当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人等,通过互联网将其表演或录音录像产品的权利传播给公众。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二、著作权申请流程

著作权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者递交材料;

2.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3.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4.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5.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6.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7.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二)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三)已过保护期的作品(1)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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