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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能否申请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6:43:59 浏览 453

字体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共字体变更较大,符合著作权法原创性要求的,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原创性要求的,也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一、字体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吗?

字体可以申请著作权。公共字体变更较大,符合著作权法原创性要求的,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原创性要求的,也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

侵犯字体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字体或使用字体设计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

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抄袭他人作品;

6.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类似的方式展览、拍摄、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支付报酬但未支付的;

8.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产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产品的;

9.未经出版商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和期刊的布局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发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1.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申请著作权

二、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三、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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