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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6:53:02 浏览 440

知识产权有很多种,著作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著作权人创作作品后,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详细介绍相关知识。欢迎您阅读。

一、保护著作权法的作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以下形式创作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艺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以类似的方式拍摄电影的电影作品和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二、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司盟企服提醒您,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商标标志著作权保护应坚持一般性标准

由于符合商标形式要求的作品可以申请为商标,而某些商标标志又符合作品的要件,构成作品,导致形式上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交集,使得本来各自清晰的著作权制度和商标制度在交叉时似乎顾此失彼,不可兼得。著作权和商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依照各自的规则取得权利和进行保护。当面对以在先商标标志主张著作权案件时,不要被它的形式所迷惑,内心给它预设了一个前提,将本与一般作品并无二致的保护对象特殊化,赋予其很多本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强调所谓的“商标特色”,会使问题复杂化。因此在面对案件、面对问题时,抽出身来,认真“回想一下到底什么是商标、什么是作品,什么是商标保护制度的根本秩序、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的目标,什么是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什么又是著作权法最初的立法意图”,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为在先商标权人的通过著作权保护其商标权的意图所迷惑,回归著作权,保护真正该保护的东西,不保护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就会发现很多问题都是伪问题,对商标标志的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影响商标秩序,商标标志的著作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并不冲突,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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