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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7:12:20 浏览 501

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范围是指禁止出版、传播、妨碍公共秩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保护。侵犯著作权的维护方式是向版权局报告、申请和解、仲裁解决和民事诉讼。

一、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不保护作品范围的著作权是:

1.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素,而且要求内容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反动作品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试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违背社会道德、妨碍公共秩序的作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黄色和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也不保护故意欺骗公众和鄙视宗教信仰的作品。

3.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其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或支付任何报酬,但不能损害作者的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总是受到保护的。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不保护作品

二、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哪些权利

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

(一)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

(二)时事新闻。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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