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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1:51:13 浏览 830次

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专有权,根据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有一定的期限,不同类型的作品有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期,让司盟企服小化妆为您带来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让我们看看。

一、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一)公民作品

其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身及其死亡后的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至公民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公民之间的合作工作于最后一位创作者死亡后的12月31日结束。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第50年12月31日,但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不再享受保护期。

(4)出版商享有的图书和期刊的布局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截至12月31日,图书和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十年。

(5)表演者的身体权利和保护表演形象的现场直播、公开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和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6)录音录像制作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产品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产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12月31日。

(7)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广播和广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广播和电视首次播出后的12月31日。

著作权保护期

二、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4、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