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
发布时间 : 2023-07-14 02:06:23 浏览 700次
我们知道著作权对作者来说非常重要。创作原创作品后,每个人都会在第一时间申请著作权,因此他们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保护期是多久?让司盟企服小编为您带来一般著作权保护期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著作权的一般保护期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作品的出版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出版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的,《著作权法》不再受到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死亡后50年内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无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6)表演者表现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至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7)录音视频制作人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租赁和传播录音视频产品权利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制作完成以来的50年。截至产品首次生产完成后第50年12月31日。
(8)自首次播出以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50年的播出、录制/复制。截至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50年12月31日。
(9)出版商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截至12月31日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和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十年。

二、补充解释其他国家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年限以及相关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三、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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